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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政策

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政策

政策依据: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渝人社发〔2012〕102号

适应对象:办理了特殊疾病证并正常参保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

政策规定:
一、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报销的费用,分别按以下比例报销:
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按90%报销;其他特殊病种按80%报销(其中,重度前列腺增生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当年有效)。
二、居民医疗保险
1.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2.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起付线一年只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报销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的成年人报销封顶线(一档8万元、二档12万元);儿童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10万元,二档15万元。

咨询部门:区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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