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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恢复社会保险费办事指南

办事项目
暂停、恢复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5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人社部令 第16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 第20号)

条件和范围
缴费单位不具备法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条件,暂时没有符合条件的缴费人员时,可申请暂停社会保险费申报,重新招用新员工后,可申请恢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材料
1. 暂停社会保险费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单位暂停社会保险费申报书面申请;
——当年度、上年度及其他涉及时间的财务总账、原始会计记账凭证;
——在职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缴费单位减员表》;
——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经理)无需本单位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相关证明;
——《社会保险登记证》。
——单位公章
2.恢复社会保险费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在职职工劳动合同;
——《恢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审核表》
——《缴费单位增员表》;
——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 暂停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办事程序
——参保单位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处(科)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需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单位原因;
——符合条件的,稽核处(科)进行社会保险稽核,并提出稽核意见;
——征缴处(科)根据稽核意见,为参保单位进行暂停申报处理。
2.恢复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办事程序
——参保单位提出申请;
——征缴处(科)审核单位提供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单位原因,符合条件的,为单位进行恢复申报处理。
——柜台办理恢复当月单位社会保险增员和工资申报。

办理时限
材料接收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该业务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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