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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重庆农村医疗保险政策

2015年重庆农村医疗保险政策

日前,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消息,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已于近日确定,一档8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永川区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今年的缴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公布。其中,在渝高校大学生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
按规定,户籍在重庆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校中小学生及户籍已转的在渝高校大学生均可参保。参保者在今年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渝高校大学生则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至次年8月31日。
重庆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明年起可给他人使用。据璧山之声官方微博消息,重庆市出台了相关办法,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扩展,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用于支付个人保险费用、支付亲属医疗费用和购买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医保新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要点
从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现有使用的基础上,经调整可在如下三大范围内使用:
一是用于购买个人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可购买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和人社部门核准的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中退休人员还可用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缴纳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
二是允许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加重庆市基本医保的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或住院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三是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并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政策解读(重庆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近日,我市出台了相关办法,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扩展,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用于支付个人保险费用、支付亲属医疗费用和购买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昨日,市人社局对该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和提醒。
医保新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医保个人账户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以下标准划入额: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3%;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退休人员则按本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其中无单位退休人员按上年全市社平工资60%的4%。
据了解,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互济性,减轻个人和家庭医疗费用负担,从2015年1月1日起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新增了包括退休人员缴纳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购买商业保险、用于亲属就医和在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四个方面。
医保卡严禁套现:发现后将被停用
市人社局指出,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严禁套取现金。对个人违规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发现一次暂停其通过社会保障卡在定点药店结算3个月。对违法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人社局表示,居民如需具体了解我市的医保政策,可拨打社保咨询热线12333。
2015年城镇职工个人医保政策有重大调整 允许个人账户购买商业保险
昨日,重庆保监局通过官方微信平台发布消息:继国务院出台保险“国十条”后,重庆市政府最近出台了贯彻落实保险“国十条”的重庆版“保险十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提高保障水平:适时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在加强养老保险服务方面,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提高企业职工的保障水平。
适时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推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发展。
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促进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演艺及会展责任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推动政府购买:允许城镇职工个人医保买商业险
我市将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意见指出,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探索推进政府向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购买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
允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研究符合市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通过财政出资购买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巨灾风险保障。
化解矛盾纠纷:多领域强制试点食品安全责任险
运用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也是一个重点。意见指出,大力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乳制品、婴幼儿食品、公共食堂、大型餐饮企业等领域积极开展强制保险试点。
意见还指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深入治理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等问题,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5年度参保政策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做好2015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近日以渝人社发〔2014〕152号文件印发全市执行。为便于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现对有关参保政策解读如下: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
2.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3.2015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二、参加我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什么时候缴费?
1.集中缴费时间为:2014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我市2014年9月—2015年8月学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时间为2014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3.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4.错过以上缴费期的,也可在2015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其中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所需资金全额由个人承担。
三、参加我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方式是什么?
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学生等也可按当地政府要求,由当地学校统一组织。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以学校为单位负责组织。
3.新生儿独立参保:由其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独立参保手续。
四、2015年度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1.2015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一档为80元/人?年,二档为200元/人?年。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一档为80元+财政补助,二档为200元+财政补助。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4年9月—2015年8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一档60元/人,二档为150元/人。
3.新生儿在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一档为80元/人?年,二档为200元/人?年。6月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一档为80元+财政补助,二档为200元+财政补助。
五、2015年度哪些居民可以享受到政府缴费资助,标准多少?
(一)资助对象。(1)城乡低保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 (3)农村五保对象; (4)城乡孤儿; (5)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6)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7)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8)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二)资助标准。自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80元),其他对象给予50元标准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 60 元标准资助。
六、居民参保缴费后,从什么时候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在2015年2月底前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12月31日;在2015年3月1日(含)后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2.在2014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参保缴费的在渝高校大学生,享受待遇时间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
3.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90日内参保缴费的,其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2015年12月31日。未独立参保缴费的,可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七、居民医保待遇项目、标准及有关要求,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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